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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注】房产企业预交增值税项目抵减的“能”与“不能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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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时间:2019-08-13      咨询对象:安徽省税务局

问题内容

房地产公司有A、B两个项目,假如A项目已经预交增值税1000万,现A项目确认收入,经计算应纳税额为800万,A项目预交抵减应交增值税还有200万未能抵减。请问,这200万能不能抵减B项目下期预交增值税?


答复机构:安徽省税务局

答复时间:2019-08-16

答复内容

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:

尊敬的纳税人您好,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。

不可以抵减B项目下期需要预缴的增值税。

感谢您的咨询,本次咨询仅供参考,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。

一条12366的答复,又引发了部分穗友们的关注。
而且还有穗友们找到了安徽税局近期的一次答复内容:

怎么就一会能抵,一会就不能抵了呢?


关键在于抵减的项目的性质,8月份的咨询答复中,纳税人咨询的是“抵顶预缴增值税”的问题,而6月份的咨询答复中,纳税人的问题是“抵顶应纳税额”的问题,小编这么提醒,您是不是有所开悟呢!


关于这个问题,其实《税苑微课》王皓鹏老师早先就与大家探讨过,即《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“混抵”其他项目应交增值税?,大家可以温故学习(点击蓝色标题)。


当然早在营改增时期,很多地方在营改增政策指引中,就已经给予明确,如果您认真学习商学院平台推送的内容,答案肯定了然于胸。详见:


1、河北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(二):(点击查看详细内容)

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、B、C三个项目,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B、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2016年8月,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,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,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。2017年8月,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,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,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。


2、北京12366服务-2018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(点击查看详细内容)


问: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?

答:可以跨项目抵减。


这里再为大家推荐王老师的一篇原创文章,《房企“预缴增值税”是否可以抵顶多种经营下的“未交增值税”?,提供大家延伸学习。


《税苑微课》推出的“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”,是由财税专家王皓鹏老师依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,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,紧扣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实际业务讲解的。帮助穗友们较为完整地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和技巧,独立完成清算项目。大家可以点击文章左下角“阅读原文”,加入课程学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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